【法譜中國】關聯企業、集團公司之間的外國人就業證...
主講嘉賓:邢洋律師
案情簡介:公建配套用房轉讓,與業主委員會是否有關
2007年4月10日,A小區業委會稱,A公司、B公司簽訂的《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之標的西溪路655號24幢(以下簡稱案涉24幢房屋)1層,是A小區住宅小區的公建配套用房,損害了A小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確認上述房屋轉讓行為無效。
法院判決:應駁回起訴
A小區委員會是否經過A小區全體業主的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有關業主共有和共同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第二款規定,決定第一款第七項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并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本案A小區業委會起訴請求確認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無效,理由在于該房屋轉讓行為的標的系A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房屋。從該訴訟請求的理由來看,所涉事項屬于有關全體業主共有的重大事項。鑒于上述事項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而屬于第七項的事項,故對于該事項可以由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并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來加以決定。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具有利害關系
對于本案的糾紛,A小區委員會系以案涉《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轉讓標的為合同當事人之外的A小區全體所有共有,進而主張案涉《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無效,故就A小區業委會訴訟請求的形式而言,其同本案《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但就本案A小區委員會訴訟請求涉及的基礎事實而言,生效判決已經確定A小區業委會對案涉24幢房屋無所有權,這說明就案涉24幢房屋來說,A小區業委會已經同案涉24幢房屋并無無利害關系,進一步A公司是否轉讓案涉24幢房屋、向誰轉讓以及轉讓價款如何,均同A小區業委會無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原告的起訴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A小區業委會同《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已經不具有利害關系的情況下,其在本案中仍然以其對案涉24幢房屋具有所有權為由起訴,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起訴所要求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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